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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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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告訴人,前年報案的案件,經過多次開偵查庭,檢察官終於將對方提公訴罪起訴
而後過了大概五個月,收到兩張同一個案件的刑事庭傳票
股別也換到別股了,不過還是同一個法院
兩張時間為同一天,前後相差2小時,都是同一案號和同一案件
一張寫的調解,另外一張寫的審理
請問為什麼會有兩張傳票?另外因為在檢查庭的時候被告完全不承認自己的犯行也完全不願意談和解,怎麼還會有調解之傳票?
另外此案應該為公訴罪,告訴人還是必須每次都要出庭嗎? 因為我的居住地距離法院有點距離,做車來回就要花上一整天的時間了,每次都要出庭感覺好像是再折磨告訴人
(公訴罪不是檢察官為告訴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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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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