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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幽靈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3-02 | 最近登入:10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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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認知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強行法。2. 民法第 71 條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3. 民法第 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問題情境如下1. A住戶私人店面於道路轉角1樓,門口畫有紅線。2. B住戶為停車方便,與A住戶約定門口供其停放,3. B住戶按月支付停車費1000元予A住戶。4. 雙方維持租賃關係己逾2年,僅第1年時定立租賃契約,後已未續定訂約。5. 租賃期間B住戶倒車時有刮傷A住戶外牆約1個手掌大範圍牆壁。6. 鄰居C 進行檢舉,警方進行拖吊作業。7. B住戶終止租約,請求住戶A返還押金及當月租金。8. A住戶逕扣押金及租金粉刷外牆拒絕返還。問題如下1. 雙方所訂契約是否無效? 我認為應該自始無效,這是我的疑惑。因道路供公眾通行,任何人皆無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擅定作為停車場。契約有效無效,關係著日後法律發展。請各位大大協助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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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