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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烈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4-03 | 最近登入:102-09-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在民國100年9月27日發生車禍,直到今年對方提出要求賠償,於7月5日與10月8日進行簡易庭調解,但兩次調解未成功,於11月5日收到簡易庭辯論。 書狀上面壓的日期為10月25日,所以調解就算是進入司法程序還是他寄給我的辯論書狀才算是進入司法程序? 如果是以辯論書狀來看那他是否已錯過法律追訴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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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09
在民國100年9月份的時候我發生了車禍,那時候我準備要回家,過馬路的時候,因為那個路段式單黃線~我的車子已經到了中線,但因對向車道有汽車要通過,於是我停在中線等候沒車,後來有一台機車從我左方追撞我~ 於是他翻車到對向車道~那時候有請員警來處裡~等同有報了案~事後也有打電話關心詢問狀況,他說腳無法走路但沒關係,所以我們也沒有想太多~就這樣不了了之。今年民國102年的一月份左右,與我車禍的男生母親打電話來說要申請保險~我媽媽告知到說我們有保強制,你們可以去跟保險公司申請~但是昨天晚上打電話過來說~強制險只有保醫療~ 我兒子這一年多來所受的苦跟無法上班的部份就要由你們來賠償~他說無法上班跟所受的苦是說,那時候他車禍有發現手無力,當時去給醫生看時,醫生說沒有問題,可是五個月過後,神經萎縮,而無法工作,現在要找我們理賠。搞的我家人心恍恍,神經萎縮不只單單是一兩萬塊就可以解決的事情~想請問各位朋友的是說~向這種狀況,已過了一年多才說因為跟我的那場車禍造成的傷害,這樣是合理的嗎?另外就是,當時第一位警員到場後,沒有馬上拍照,但是我們移動了車子~於是照片上只有照他跟我車子撞到的情況,在警方他們的路線圖畫的是「行向」←行進的方向。並沒有註明我是在中線等後,當時只有在現場說一說,也沒有到警察局去做筆錄,所以我現在害怕的是說~會不會因為這樣狀況不清而造成警方他們的錯誤判決呢?因為沒有筆錄所以也無法申請出判表,就算要申請現在做的筆錄也不可考了~幾天後對方母親通知說因為我是學生所以手傷部分不要求,只要求腳受傷15天工資以及機車修理費就好,但因為是他從後方撞我,要這樣要求我跟我媽媽覺得不合理於是回絕,他就說那和解也不用上了~直間法院見~請問沒有先和解可以告我嗎?但是我已經事先申請調解了~請問我去之後需要提出什麼問題嗎?還是需要注意些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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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