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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ohokla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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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台中工作~開庭法院跟農會都在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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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4
各位先進好~本人目前有銀行追討亡父債務的訴訟要進行~有以下問題想請教~原因及經過:1. 本人自幼(6個月大)父母離異,我跟姐姐歸父親,自幼皆由內祖父母撫養大,戶籍一直在父親這邊,父親則另娶繼母,後續又生下同父異母的弟妹~2. 父親(戶籍地為斗六)於87年12月用農地跟農會借款150萬(保證人為繼母),本人當時(86/02~90/08)於外地打工住宿求學(虎尾),未住家中~3. 父親於91年1月意外過世,本人則是已於90年9月於台中服役,父親過世時當兵滿4個月~4. 亡父遺留財產價值約158萬,當初因不知悉亡父有債務的情況下沒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在繼母的安排下本人與弟弟(共同持有)繼承了約20萬5000元價值的土地,故本身僅繼承1/2,姊姊及妹妹當初皆未繼承遺產,其餘遺產皆為繼母繼承~5. 法院於102年1月寄來支付命令通知,內容為說亡父當初於農會土地貸款的150萬於90年1月就不支付利息,該抵押土地(繼母繼承)於93年拍賣後尚金額不足以支付清償,故連本帶利及違約金共需付約106萬,找我們這些未拋棄及限定繼承的子女要錢,在此之前(93~102),農會未對於我們這些子女有任何催款通知~6. 本人(以及亡父全部子女)已提出異議以及答辯書,法院通知將於下週末開庭~7. 自事發後,繼母皆避不見面,只能依靠我們自行處理~因當時本人已經成年(弟弟當時未成年),故本人想主張"當時不知債務","債務遠大於所繼承遺產"以及"非同居共財"等等~ 8. 因農會於民事準備書狀上自行猜測我於假日或過年有回家跟亡父團聚就應屬"同居共財",以及推論本人應該知情債務等等~本人非常不認同~故請教各位先進: 問題:1. 對於同居共財的認定是借款發生日還是繼承日(亡父身亡)或者其他?2. 請教上述兩點是否可主張非同居共財(尤其是當兵期間)?3. 如果可以需要準備什麼證據?4. 如果外地住宿的合約書已經超過10年找不到了,直接找當時的房東背書簽名畫押或者請當時的室友開立證明文件(證明未同居)是否同樣有效?5. 如果於11歲~16歲(約民國80~85年)非個人意願曾與父親同住,"曾經"是否也算同居共財?以上問題懇請法律先進解惑~謝謝 PS. 本人目前在台中工作,開庭法院跟農會都在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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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