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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hu1981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3-03 | 最近登入:102-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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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我的房屋100年10月向建商購入,約在102年3.4月左右發現牆角產生壁癌,告知建商後建商於102年10月左右進入維修,檢查後發現漏水點為房屋建造時一根廢棄不用的水管沒封好滲水,至我發現壁癌時大約3年半左右,因此房屋地板涵水過多導致由牆角開始產生壁癌,當時建商將漏水點封好後表示須將牆壁壁癌油漆刮除後等待乾燥約兩個月,但在等待四個月後,上周原本預計上油漆就可完工,但發現還是有部分牆壁依然潮濕,我擔心建商敷衍了事隨便修修就想蒙混過關,我再去詢問其他漏水維修公司,他們表示可向建商要求維修後保固,因此我向建商要求整修完畢後要簽維修後保固書,但建商不同意,要求我必須提出"證明"他們"必須"提供維修後保固。所以想請問,以我的案例可以請求維修後保固嗎?如果可以,我要向他們提供的"證明"可以在哪裡找到?謝謝。
瀏覽:7338
日期:102-03-23
感謝律師回覆,我在淡水,如果不是維修保固的問題,那我該如何要求建商修繕到好?因為該建商已經一副想要草草了事的態度了,擺明了欺負我怕麻煩,想拖時間。又如果要如律師所說,請求減少價金,實際上我已經交屋兩年了,是否必定要走上法院一途?通常減少價金的金額要怎麼計算?而如果要求減少價金是否就必須由我自己來找廠商維修了。
瀏覽:7338
日期:10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