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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6-03 | 最近登入:102-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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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家中有一筆土地,之前88水災地上物皆被沖刷掉,在水災前有租給一位大姊耕作,然租約當時已經到期也沒有續約,土地上當初屬於承租人的東西也請她拿走了。 後來政府要徵收我們家的土地做防水的堤防,也已經徵收完畢,現在那位大姐問我們家要不要一起去陳請賠償地上物的部分(受災戶很多),但她要求賠償完的金額要給她一半,然後又說如果我們不去陳情,她要自己拿我們家土地的空照圖(註)去陳請賠償。 想要請問律師,土地是我們家的,對方跟我們也沒有任何租約,她真的可以憑空照圖上有她的東西而去陳請賠償嗎? 如果她真的可以有此權利,我們家可以有怎樣的應變措施? 如果她沒有這個權利去陳請賠償,那她可以要求 之後地上物的賠償金額要分她一半嗎? 註:水災後有去申請我們家土地的空照圖,當時申請的照片上地上物有那位大姐的東西。   非常感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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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