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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佳州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7-03 | 最近登入:10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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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台中有買了一棟集合式住宅(透天)的房子,目前與管委會有地下室使用空間上的爭議,先解釋房子的大概狀況:房子所在的社區有一半是屬於前院停車,另一半是屬於地下室停車,我買的部份是屬於地下停車的房子(人車分道的那種),說是地下停車,但該建案的使用執照,其原本的停車位是位於一樓的位置(增設停車位),地下室則為水塔間及機電設備空間,顯然是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再透過二次施工的方式,將一樓的空間改為室內,地下室改為停車空間,但因是第一次買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二次施工同意書,跟管委會的爭議即為地下室正下方的停車空間,自行隔間的問題在土地權狀及建物權狀的部份,土地應該是有經過分割成幾個部份:1.每棟房子座落所在的土地2.地下停車的車道3.地下停車及前院停車共用的車道;建物的部份,地下室每戶的停車空間在權狀上是屬於主建物的一部份,非附屬建物,佔有比例為(1分之1),車道的部份是共有(100000分之xxx)房子是去年四月份跟建商買的,但三月份有開過第一次區權會通過社區規約,其中第六條有提及社區外觀及地下室不能施作隔柵及任何變更,但因當時不曉得有規約,在房子地下室停車空間的後方,隔了一小塊空間,充當玄關及小儲藏室用,此為跟管委會的爭議所在。除了外觀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允許規約約束外,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專有部分應該可以自由使用,且因該建物為六樓以下非公用建築,應該是不用申請裝修許可,但有些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住戶主張,既然當時跟建商簽約時有同意建商將地下室二次變更為車道及停車空間的文件,即為同意將該專有部分約定共用的意思(民法第98條參照),但文件內無任何的隻字片語有寫到要將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且該文件是屬於個人和建商之間的文件,並非是與管委會或區權會關係,不知為何此文件可以適用在規約訂定上;另一部份,我在台中市都發局調閱到的使用執照,裡頭有社區規約草約,其中第三條第四點中有寫明:「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使得成為議案。」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內容:「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但我發現現行的社區規約完全沒有寫到哪些區域為約定共用部分,且第一次區權會也沒有任何議案是要將專有部分變更為約定共用部分。最後,本人跟建商簽訂的同意書,其日期是在第一次區權會後,與規約制定應無直接關係。當初裝璜時,有繳交保証金三萬元,但事後管委會以違反社區規約為由,拒絕返還當初繳交的保証金。請問:1. 該停車空間是否還是屬於專有部分?2. 社區規約是否可以禁止住戶在專有部分的使用?(若為專有部分的話)3. 規約中有寫到停車空間為約定專用,但明明只產權是屬於住戶獨有,且為主建物,規約這樣寫是否有問題?(應為專有部分?)4. 若規約草約已寫明要書面文件,且要有議案才能表決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事項,那規約中禁止地下室變更的條約是否合法?若該規約是指車道部分(實際上只寫地下室,並無指特定哪個部分),那管委會是否有權禁止住戶在自家停車空間作隔間?5. 就我所知,管委會只能管不能罰,拒絕返還保証金是否合法?6. 若要訴訟(等管委會提告,免得二次施工造成的問題讓自己成為其它鄰居的箭靶),是否有勝算?請律師花費會很多嗎?有無推薦的律師?若勝訴,是否可以請求賠償?該準備哪些文件?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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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