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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2-04 | 最近登入:10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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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一下 目前敝人跟太太已結婚有一子(2歲),在台北 但太太在與敝人結婚前已有ㄧ子在西螺(11歲),我與太太皆有不定時,匯錢給岳母,作為撫養小孩用的資金 但在去年因太太的兄長要購買車子,但因他個人信用問題無法信貸,要騙我太太做借貸人,後被我拒絕之後,當下他就用小孩(西螺)11歲的問題.要求我出面解決,我當下不理會,事後至今年2月多,他又用要幫岳母保農保方式,要求我太太的身分證以及印鑑證明跟印章寄回,當下我察覺不對,也是拒絕 後來他傳訊息說不給印鑑證明要告我太太棄養小孩(西螺),請問這樣會構成棄養罪嗎?? 另外日前敝人有跟太太與太太的姊姊回西螺的家要好好處理事情,不料太太的兄長開口閉口就是幹X娘的(沒錄音),請問是否可告他公然汙辱? 且事後又一直在說還會有其它事情等著挖洞給我跟我太太跳,請問這樣的家庭糾紛,能請協調委員會處理?或是報警處理嗎?因為他的行為已讓敝人感覺到不甚其擾了,已經影響到日常生活了請問能否有其它方式可處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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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