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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3-04 | 最近登入:109-26-02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抱歉我忘了~~還有土地法的第104條裡的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應該是問這條才對 請問他有時效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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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04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們租地自建,但地主在租賃期間內賣給第三人,但沒有通知我們,想問一下現在被我們發現了,我記得土地法第34-1條,租方也有優先承買權,可是我們不清楚,那土地法34-1條有時效性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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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03
回覆 妹妹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們租地自建,但地主在租賃 ... (恕刪)  張律師您好: 那我再請教您,那通知的方式,是不是已書面通知為主,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對不對? 因為我們發現的原因是原地主在約期到了,沒重打租賃契約,新地主也沒跟我們連絡,那如果新地主來趕我們搬離,是不是那時就可以跟他說我們有優先承買的權利?(不管幾天,幾月或幾年) 麻煩您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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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