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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8-04 | 最近登入:10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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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的公司投標環保局案件,我是公司約聘在環保局的住局人員,於上班時簽了一份約聘時間由102年1月29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我於3月14日提出離職,公司告知希望給1個月時間找人,目前時間快到了,公司告知一旦離職,環保局若是向公司提出賠償,就會將賠償轉嫁給我,當初所簽訂的合約內容並沒有提到需要賠償的問題,只有簡單的約聘時間日期,且內容有提到說一但要終止契約,一切都依照勞動基準法,想請問合約內容並無告知離職需要賠償的條款,想請問我需要負責賠償嗎?公司可以將賠償轉嫁於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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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