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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人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0-04 | 最近登入:10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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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地下停車場用途為其他(停車場及防空避難所),但社區住戶占用為倉庫用(存放塑膠、電纜等易然物品),經住戶檢舉委員會卻向該住戶收取租金,挹注社區社區基金,如此這般行為該住戶與委員會是否有違法?又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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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23
本人於社區內購有1車位(建物為民國79年前之使用執照),並於車位旁多停1輛車並依規定繳交200元清潔費(此為停車場車位持有人與歷屆委員會共識亦行之有年)不料此屆委員會卻假藉本人於車位旁多停1輛車之區域為畸零地應另外繳交500元租金(此為前者停車人開始時有繳交後來不知何故當時委員會同意免繳交,據說全停車場並無此例,前停車人據理力爭而獲當時委員會同意免繳交。換我停車時委員會即依慣例開單收費,本人亦依時繳費已有數年之久),本人不從,該委員會卻教唆(曾報案110員警到場總幹事有說是管委會允許,本人有錄音但時間、日期錯植)社區內住戶(未購買停車位)以有持份名義以機車擋住本人多停1輛車之出路(該機車停放位置並無畫設任何停車格),請問委員會與擋住本人輛車之出路之住戶有犯何罪,本人又該如何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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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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