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nels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2-04 | 最近登入:102-12-04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我在一個月前經591租屋網租到一間套房,網頁上註明是可養寵物,仲介先生帶看時也再次詢問確認可養寵物,結果簽約時自稱屋主的一位「張小姐」詢問我是否有養寵物,我據實告知有(一隻瑪爾濟斯)。她當時面有難色的說房子雖是她的,可是平常管理房子是〝她的弟弟〞,而她弟弟不喜歡房客養寵物,最後跟我說只要不要讓他弟發現就沒事。結果現在〝她的弟弟〞發現了打電話給我要我搬家!也因此引出其他問題...1.原來〝她的弟弟〞才是房東而她們也不是姐弟,簽約的「張小姐」只是房東委託的另一位房仲「賴小姐」。2.現在2位房仲都推卸責任,房東說若我提不出證明房仲有欺騙行為的話就要扣我押金。3.當初除簽立租賃契約以外,另外還簽了一份附加條款的約定(其中有禁養寵物)。想請問...「賴小姐」代替「張小姐」簽約(簽的是張某某的名字)還蓋了指紋,是否具法律效力?當時也並未出示委託代理等相關文件,如果不具效力那房東還能扣我押金嗎?房東說賴小姐是他委託沒錯,但賴小姐 承諾的那些事他並不知情,我當初也是因為假屋主「張小姐」同意才簽約,否則我大可找其他房子就好,這樣我可以告那位房仲「賴小姐」偽造文書或詐欺嗎?另外那位房仲先生在租屋網PO的廣告是否也涉及廣告不實(網頁我有存檔)?如果那份合約無效的話,那就沒違約的問題,我只想拿回押金搬走,不想為了這說多不多說少不少的錢大費周章
瀏覽:2039
日期:10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