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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樂那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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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大你們好
小的因上週2竊盜市政府的櫻花樹
當場被守衛人員報警抓到了
偷竊工具為鏟子.所以算是加重竊盜
做完筆錄移送地檢署.檢察官以限制住居放我回來
問題來嚕
我有打電話到市政府的景觀科要求和解.經討論後他們說要以市價6倍賠償
說我畢竟是把樹挖起放路邊.並無帶走
可我筆錄說是想帶回家種.而警方也是用竊盜來辦理
當初他們代表人員做筆錄時說2棵櫻花約1萬8千
那麼6倍不就108000塊
如願意和解就會以毀損來題告
請問律師大大們
已送地檢署後.還可能如他們說的用毀損來辦理嗎
我有酒駕的前科算公共危險罪.但已過5.6年了
那麼我願意賠償.還需繳罰金嗎
被判何種的刑法機會會比較大呢
請律師大大幫小的解決煩惱
謝謝!!
瀏覽:875
日期:1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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