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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輝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2-04 | 最近登入:102-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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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
本人(大房東) 將名下不動產 出租 給 某某不動產有限公司
由某某不動產公司進行轉租(二房東)
結果房客在我房子內燒炭自殺.
請問我該向誰求償我的損失??(1)不動產公司 還是 (2)往生者家屬 ??
我有跟不動產有限公司簽合約
其中有一條是:乙方(不動產公司)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我)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按照原狀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不動產公司現在不可能(按照原狀)交還給我,指回復到不是兇宅的情況,那我是否可以用
民法第215條,於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來進行求償?
或是有其它更好的方法..麻煩請幫忙..
此房屋剛買二年多..還有將近二百萬的房貨還沒還..請幫幫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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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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