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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3-04 | 最近登入:102-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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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情況:1.離婚約2年半,有小孩監護權,(小孩目前4足歲又5個月)
2.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對方有探視權,共同負擔小孩生活.教育費
事實:
1.對方在約2年前曾探視過,但與小孩互動不多...本人在約一年前曾帶小孩到對方家裡,讓對方家人看小孩...當時小孩奶奶拿了2000元當生活費
2.對方從約2年前來過之後至今不曾來過,也沒拿過錢
想請問:
1.如何舉證對方沒扶養過小孩...以後小孩也無須扶養對方?
是不是可以從現在先做一些預防性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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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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