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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6-07 | 最近登入:10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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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想跟您請教關於股票之相關問題,
我於民國97年4月3日將前公司股票以每股20元售於當事人共3000股(6萬元),
附約中有提到當事人無條件同意我簽約起三年內依相同股票價格向當事者購回原張數,
三年內我已共匯至6萬元至當事人戶頭中,
但當事人遲遲未將股票過戶給我,
而我則在101年5月31寄存證信函給當事者,
要求他將股票過戶給我,
他則在101年6月15日過戶給我1500股,(與我當初過戶給他3000股不符)
他的理由為前公司已經由減資,因此他則還於我1500股。
我認為不合理,
因此想向律師請教。
我是否可再與他要回1500股,或者直接向他要回1500股換算之金額3萬元?
另外,
存證信函部分我該如何撰寫比較有利?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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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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