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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東日旭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9-04 | 最近登入:10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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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72年次 快三十歲 在RC語音聊天認識一些朋友 交了一個女朋友 今年年初 他家人知道 她爸爸 步讓我跟她交往 她那時未滿十六歲 今年四月八號 她生日我上台北 剛好她生日 她找我 又再度見面 十號 她跟我跟一些朋友 就不約而同在我住的旅館碰面 一起出去玩 去網咖 還有吃飯 逛街 直到晚上 才在旅館樓下 被她家人抓到 才知道她沒打電話回家 跟家人說要跟我出去 然後有跟警察局報案 要告我和誘罪 筆錄有做 我跟他的有出入 她有些供詞是假的 我們只是出去玩網咖 跟吃飯 然後她晚上沒去上課 被她家人知道 我和誘罪會被告成嗎 如果他是自願當我女友 跟我在一起的話 那些對話記錄 會左右法官 檢察官 對我判罪認定嗎 因為我想知道 大概哪些供詞 跟證據 是對我有利的 我該提出哪些 證據 通聯記錄 或是哪些資料 來證明女生是自願跟我出去吃飯 而不是我強迫或是主動邀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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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