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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ayan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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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8 篇文章
各位律師您們好 日前無意間查詢到自己被力群文化控告,且已於106年判決完畢,因當時本人戶籍均在戶政事務所,無法接收到任何通知錯過了上訴時間,現在十分擔憂利息償還的循環,我本人真的無力負擔,現在還能怎麼做?   以下為判決書內容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如無法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物品或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9,988元,及自民國92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請求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經核原告變更前後之聲明,均係基於被告於90年 12月23日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英語光碟及套書(下稱系 爭貨品)所生之紛爭而來,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0年12月23日向被告訂購系爭貨品,價 金24,000元,被告並繳交訂金200 元,其餘金額自91年2 月 起分13期給付,以每月為1 期,首期應繳4,600 元,其餘各 期應繳1,600 元,最後一期之繳費期限為92年2 月28日,原 告已將系爭貨品全數交予被告,然被告除已支付之定金外, 迄未支付任何款項。又被告係73年12月8 日生,於90年12月 23日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時,年僅17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其於簽約時所出具之家長同意書,嗣後經原告查證,係被 告自己簽立,是兩造所定之買賣契約,顯未經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允許,屬效力未定,被告保有系爭貨品並無法律上原因 ,並致原告受有損害,應返還與原告,又倘系爭貨品已不存 在時,依民法第181 條之規定,即應將該貨品之價額返還與 原告,經扣除定金後,原告就系爭貨品之價額,仍得請求被 告支付23,800元(24,000元-200 元=23,800元),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 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 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 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受領人於受領 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 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民法第13條第2 項、第77條 、第179 條、第181 條、第182 條第2 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訂購單、訂 貨單及送貨單、被告之繳款明細、家長同意書、被告之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至5 頁、第7 頁、第16頁),堪信屬實,則被告向原告訂購系爭貨品時既 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該買賣契約又未得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允 許而效力未定,被告自無保有系爭貨品之法律上依據,且已 造成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系爭貨品,倘系爭貨品已不存在時,則於扣除200 元訂 金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貨品之價額23,800元及自92年3 月 1 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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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10-2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可先至法院聲請閱卷,如果能查到訴訟文書有未合法送達的情形,就有再爭執的機會。 對方有申請支付命令,但是被駁回,因當時我的戶籍地為戶政事務所,現在我還是不知道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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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1-15
本人戶籍長期掛在左營戶政事務所至108年10月,並無有任何可收到出庭通知的地址,今日偶然於線上查詢自己被該公司控告並已裁定判決,著實錯愕。   由於當時本人才17歲,回家後母親震怒,並不願支付該費用,且該套書記憶中似乎後續已由母親帶本人至該公司退還,母親也未告知後與該公司後續協調處理結果,本人母親已於108年11月往生,無法跟她本人確定,唯獨可以確定當時家長同意書並未由家人簽署。   問題如下: 1)目前已有判決結果,請問我還可以怎麼做後續處理或是抗爭? 2)本人目前無業,著實無法有多餘力支付長達10年以上的利息…… 3)十幾年以前的事,並未留有任何收據或資料確認確實已交還書籍,如真需支付,可否有什麼方法降低金額?   ■懇求各位律師幫忙,感恩■   判決書簡附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橋簡字第318號 原   告 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 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如無法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物品或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9,988元,及自民國92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請求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經核原告變更前後之聲明,均係基於被告於90年 12月23日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英語光碟及套書(下稱系 爭貨品)所生之紛爭而來,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0年12月23日向被告訂購系爭貨品,價 金24,000元,被告並繳交訂金200 元,其餘金額自91年2 月 起分13期給付,以每月為1 期,首期應繳4,600 元,其餘各 期應繳1,600 元,最後一期之繳費期限為92年2 月28日,原 告已將系爭貨品全數交予被告,然被告除已支付之定金外, 迄未支付任何款項。又被告係73年12月8 日生,於90年12月 23日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時,年僅17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其於簽約時所出具之家長同意書,嗣後經原告查證,係被 告自己簽立,是兩造所定之買賣契約,顯未經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允許,屬效力未定,被告保有系爭貨品並無法律上原因 ,並致原告受有損害,應返還與原告,又倘系爭貨品已不存 在時,依民法第181 條之規定,即應將該貨品之價額返還與 原告,經扣除定金後,原告就系爭貨品之價額,仍得請求被 告支付23,800元(24,000元-200 元=23,800元),爰依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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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1-14
三年前我乾媽被有喝酒的記者撞到,當時肇事者沒有逃離現場,酒測的酒精濃度也沒有高於標準值。 1.乾媽目前重度殘障,住呼吸病房,氣切,無法自理生活。 2.假扣押對方2筆,其中一筆被駁回,但是保證金拿不回來,說是要有對方印鑑才能拿回,請問我還能用什麼方式拿回扣押保證金,目前急需要錢支付住院費用。 3.本來刑事判刑下來,對方判七個月不可上訴,後來對方不知道用何方法又可以上訴了,導致民事訴訟法庭又不能開庭了,請問還能用什麼方法促進民事開庭? 4.和解由於金額談不攏,因此才急需民事能趕快開庭,由於病人狀況不好,所以需要費用趕快能判定,對方只想付3百萬(包含強制保險150萬),請問各位大律師們,可否有方法與建議呢?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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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5-28
各律您好,我本身是做跑腿生意,專門幫人跑腿去買東西,本身並沒跟店家合作,我想在我的宣傳廣告上引用店家商標與菜單,表示我可以幫她們代買,並且送達,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呢?如果不引用商標只引用菜單的話又是否有違法?若有違法該如何能夠合法化?以上三個問題懇請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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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28
想請問如果我要和律討論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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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11
請問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去跟律討論呢?謝
瀏覽:1249
日期:102-05-11
父親於96年過世,與母親離異前就與其他女性生下三名子女並與該名女子同住(父親直至往生後並未與該名女子結婚)因此對於父親名下之財產他們較為清楚。直至昨日,兄長至國稅局申請資料時得知父親名下留有遺產且已被繼承。 想請問我們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是否仍有繼承權力?(父親共有八位子女)若仍有該如何處理? 已被繼承的財產是否可申請重新分配?該如何辦理? 對方在未告知的情況下辦理好相關手續,是否有牽涉侵占?可否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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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