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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1-05 | 最近登入:102-11-05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一。債務人張**利用假名參加互助會,會期98年12月10日至100年6月10日止,會首及會員共19會。於99年1月10日第一期就標走會錢30萬5仟元。而後還了四期會錢共8萬,於第五期即告知身上錢不夠只給了1.5萬,第六期只給8仟元,後就避不見面,電話也不接聽不回電,失聯。 二。債務人張**再次利用假名於99年3月11日持面額10萬支票,拜託我跟朋友換取現金,於支票上背書簽上假名,而後跳票。只支付3萬現金後,經告訴進入調節委員會,同意分期一期還5仟元,只支付5期共2.5萬,又失聯找不到人,尚欠4.5萬。 三。開立本票99年12月31日~100年4月30日,一個月一張本票共開立四張,又沒有還款。 債務人一騙再騙,現有在開計程車有收入,卻一直說身體不好,無力還款,又避不見電無法聯絡 請問我們該用什麼名義提出告訴,要求返還欠款23.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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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