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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陳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7-05 | 最近登入:102-08-11
搜尋結果:共 2 頁,11 篇文章
各位律師先進大家好: 想請問,父母通常會在子女結婚時,給予子女一些財產,做為子女成家之用,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在100萬元的限額內,免課贈與稅,而且父母可分別計算,也就是父與母可以各給100萬元。 遺贈稅法第22條規定,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而且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及子女婚嫁贈與免稅額100萬元是分別計算,子女結婚時,父母可各自贈與220萬元及100萬元,都不用課徵贈與稅,尤其子女在歲末年初時結婚,免稅額度更可達到千萬元以上的金額。 那這些贈與子女的金錢,婚後子女的另一半可以要求分一半嗎?
瀏覽:1063
日期:102-11-08
Dear 律師先進們: 因不久前賣了一間20年的中古屋, 請問若因社區外牆滲漏水造成室內磁磚碰估,現在管委若願意補貼15,000元修補外牆,但室內已經碰估的磁磚不負責,故現任屋主要求原屋主要負責修繕因外牆滲漏水而碰估的磁磚!這樣適合理的嗎?有符合所謂的瑕疵擔保的範圍嗎?請各位律師們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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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17
Dear 律師先進們: 因不久前賣了一間20年的中古屋, 請問若因社區外牆滲漏水造成室內磁磚碰估,現在管委若願意補貼15000元修補外牆,但室內已經碰估的磁磚不負責,故現任屋主要求原屋主要負責修繕因外牆滲漏水而碰估的磁磚!這樣適合理的嗎?有符合所謂的瑕疵擔保的範圍嗎?請各位律師們幫幫忙~
瀏覽:622
日期:102-06-14
您好~ 想請問現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約中所提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請問社區外牆是歸屬於哪類呢?請律師大大們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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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07
Dear 律師大大們: 想請問一下若因社區外牆老舊有裂痕導致室內滲水,此責任劃分是管委會嗎?因有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約第十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條約的意思是可以找管委求償嗎?主委可以說社區不負責就不管嗎??
瀏覽:1155
日期:102-06-0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社區外牆屬公共區域,故應由管委會來進 ... (恕刪)  Dear 謝律師好: 所以不能因為主委說:社區從來沒賠過就不關管委的事!對吧??
瀏覽:1155
日期:102-06-06
Dear 律師大大們: 想請問一下若因社區外牆老舊有裂痕導致室內滲水,此責任劃分是管委會嗎?因有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約第十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條約的意思是可以找管委求償嗎?此公寓大廈管理條約是指全部社區皆適用還是要看所謂的"社區規範"或"住戶規章"呢??
瀏覽:1684
日期:102-06-06
Dear 張律師好: 磁磚缺角部分是室內磁磚,現任屋主是懷疑社區外牆因屋齡久有些裂痕造成室內磁磚會碰估!
瀏覽:1687
日期:102-05-28
20年中古屋交屋後3個月,現任屋主反應磁磚碰估告知是因為漏水問題,有幾個問題請教各律師: 1.因為我也有詢問3位泥水師傅,師傅是告知是因為屋齡久了才會造成磁磚碰估,想請問若是因為社區大樓外牆因屋齡久了有裂縫造成室內磁磚碰估,這責任歸屬是社區管委會還是原屋主呢?因社區外觀有規定一致性不能擅自施工。 2.因為有問題的磁磚在驗屋時現任屋主就已經知道(磁磚早已缺角裂開),合約上也註明現況交屋,完成交屋3個月後才要求賠償,我已告知於交屋時現任屋主已知道故無法請求賠償,結果現任屋主一直強調他知道磁磚有缺角破損,站在我的立場既然知道那邊已經有問題卻同意交屋,事後卻要要求賠償?不同意他們開的金額就要寄存證信函,請教律師這樣我站的住腳嗎? 因為我有先查詢一下以下這三條民法,這對我有利嗎? 民法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瀏覽:1687
日期:102-05-27
 Dear 蔡律師: 目前有交屋時照片及line對話確認當時的交屋狀況及買方確認之情,那這兩項算舉證嗎??
瀏覽:1687
日期:10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