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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ch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1-05 | 最近登入:10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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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之前的公司的勞資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壹、訴之聲明一、駁回原告之訴。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貳、答辯事實集理由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二、就原告所稱,被告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想請教的是:當時勞資糾紛調解的時候,公司擺明不給錢 現在等到去提告後才給錢,所以簡易庭給我的公文如上所述,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而且公司提說勞資糾紛後就給我薪水 但是當時的會議紀錄上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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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9
跟之前的公司的勞資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壹、訴之聲明一、駁回原告之訴。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貳、答辯事實集理由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二、就原告所稱,被告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想請教的是:當時勞資糾紛調解的時候,公司擺明不給錢 現在等到去提告後才給錢,所以簡易庭給我的公文如上所述,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而且公司提說勞資糾紛後就給我薪水 但是當時的會議紀錄上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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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2
回覆 魏千峰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依你所述內容簡覆如后:一、如您的工作內容為周休二日制,則假日薪資公司即應發給 ... (恕刪) 您好,律師: 感謝律師的告知~有幾點想再請教@@ 1.關於合約的部分,是否可以email提供給律師稍作查閱看看,這份合約是否隸屬有效或是無效的部分呢? 2.因為公司提撥的薪水(才賄款給我10600多元),並不足我所做的天數部分4/1-4/25,其中請了一天假,還有一天是請半天的假,那麼約上班天數應該是25-1.5=23.5天,對吧? 3.這樣的話,我薪水大概要怎麼作計算呢? 4.法院如不撤告的部分的話,那是否可以主張我周休假日的薪水呢?? 麻煩律師告知,謝謝!!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不太清楚自己該怎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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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14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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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13
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教像勞工局申請調解的問題,關於資方的委託人代理人的部分,是否有法律規範說代理人是要隸屬於該公司員工或是老闆等身分,才可以出席調解的會議嗎??如果是律師出面,非該公司的內部人員之類的,這樣委託代理人的部分可以嗎?因為想弄清楚這點,所以可否律師告知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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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30
您好:事情是這樣的,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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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3
那請問各位律師: 當時我在4/8就已口頭告知離職的部分 但是並沒有書面簽離職單 而且我4/24當天我就已先簽離職單 而且上面我也壓日期我什麼時候填寫 只是在離職日期那邊 公司要我留空白 說什麼等老闆娘審核過才會填上我正日離職日期 就是因為公司要我強制留到5月底 我不認同 所以我才在4/26直接去勞工局提出 我才在4/26當天寄出 非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我在幾號要離職 那請問這樣 我算是有違法 滿三個月以上10天前告知離職的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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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