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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peter88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1-05 | 最近登入:103-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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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發生車禍案件,兩造雙方都有過失且也都有受傷,我受傷較重,而對方無合解誠意所以我就到警察局向對方提過失傷害的告訴,但已經都過了兩個月了,都還沒任何地檢署的書面通知,想請問有人知道這樣是否合理嗎?都已經快過六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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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7
車禍案件,對方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開庭前有至區公所調解,也已經談好和解了,調解筆錄內容有如下: 1.給付對方醫療費,修車費和慰問金 2.兩造拋棄本事件其餘民事請求權,聲請人(對方)自調解成立日起就本件刑事案   件不予追究 和解至今已經過了兩個星期,和解金已經匯給對方,但還是收到地檢署傳票, 表示對方還沒撤銷告訴,想請問如果對方一直沒有撤銷告訴,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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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