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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0-07 | 最近登入:101-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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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朋友的公司都會要求員工簽一份合約書,要求員工要工作綁約兩年,
如工作未滿兩年要求離開,需賠償5萬元違約金,
我的朋友雖覺得不合理,但為得到這份工作還是簽了!
那份合約只有雇主單方面持有,員工方面並未拿到,
我朋友至今工作1年2個月想離開公司,不願賠償5萬元違約金,
請問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當初簽的合約有效?得以不賠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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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7-11
您好:
雇主可能認為我不適任我的工作而請我離開,我認為應該適用勞基法此條: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但雇主未在10天前預告立刻請我離開,理由是勞基法此條文:
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他的理由是我在應徵美工工作時提到我有去補習班學習相關軟體,並有美工經驗將近1年半,
但是以上兩點為事實,並非虛偽,我也不怕他來查,
請問在他沒證據證明我虛偽意思的情況下,是否不能隨便使用上述條文?
我是否可以反告他毀謗?
瀏覽:1490
日期:10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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