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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士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2-07 | 最近登入:10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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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小弟於去年購入一預售屋,目前還在興建中,其履約保證為採〔不動產開發信託〕,因經濟因素欲將該屋賣出,且契約中載明〔....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幾次與建商溝通,我要委託仲介賣屋(俗稱換約方式),建商說到時你要退訂,因繳款信託,你會拿不回錢等等說詞,希望我先找到買家與其談定於交屋時再將姓名更改為新買家。問題: 1. 〔契約轉讓他人(換約),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其書面內容要如書寫,是寄出存證信?若建商不回復又如何處理? 2.〔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所謂正當理由通常應該為何? 3. 〔換約〕等同〔退訂〕?其法律效力為何?建商說法因信託錢拿不回來,是真的? 4.建商說登記時將姓名更換為新買家,換言之我非第一次登記,那我與新買家是不是要簽訂買賣契約,不是未發生登記前都屬於權利移轉? 5. 若我直接與仲介委託,也有買家時,但未有建商書面同意,是否可直接至建商處換約?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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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