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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頭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9-06 | 最近登入:102-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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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學生,跟同學依起合租了兩房一廳的家庭式房子, 已經付了訂金總共兩萬四千元, 但在住進去之前發現房子是凶宅(有人在屋內上吊自殺), 跟房東溝通,試圖和解請他退訂金並解約, 但是他一直強調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租賃必須告知是否為凶宅, 我們以重大瑕疵這點想要退租拿回訂金他也不願意, 現在目前他不願意跟我們和解,因為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 他說那我們就走法律途徑。   請問現在狀況我們該怎麼辦, 同學家長說可以去簡易法庭, 請問簡易法庭是隨便一個縣市就可以嗎? 還是得去房東的所在戶籍地呢? 另外簡易法庭申請書是我們要自己寫還是要請律師幫忙寫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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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