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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3-07 | 最近登入:10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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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我是開車黃燈待轉左轉,  對向卻忽然衝出來一輛機車進而發生碰撞,  對方也因為如此受傷,對方傷勢大腿粉碎性骨折,  事後再做第二次調解時,因大夜班剛下班,  在沒有充足睡眠的情況下就隻身前去調解,  簽下為數不小的30萬和解書,  內容以下:    本當事人間 車禍傷害 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 年00 月 00日 00 時 00 分  在 XX 公所調解室,經本會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聲請人於民國 000 年00 月 00日 00 時 00 分許騎乘機車車號 XXX-000  於 XX 路與 XX 路口與對造駕駛自小客車 0000-XX 發生車禍,至兩造車輛損壞、  聲請人身體受傷而引起糾紛,今兩造同意由本會委員獨任從中調解,雙方合意,  達成和解條件如下:    一、對造人針對本事件同意自行負擔車輛修理費用,不向聲請人求償。  二、對造人針對本事件同意賠償聲請人醫療費用、車輛修理費用及其他一切費用  計新台幣(同下)?拾萬元整(不含強制險)  三、1. 付款方式:兩造同意,對造人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共 00 期。  自民國 000 年00 月 00日至民國 000 年00 月 00日每期(月) 00 日前將現金  XX 元整給付聲請人收執。  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2. 以上共計?拾萬元整。  四、兩造民、刑事責任不予追究。    茲筆錄調查解果、經當場向兩造當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並無異議。    聲請人之委託代理人 XXX 簽名蓋章  對造人 XXX 簽名蓋章    以上...    但事後發現自己的薪水無法支付內容所敘述之分期金額,  因當下對方以刑逼民之方式讓一人前往調解的我心生恐懼,  事後發現並非對方所誇大之言詞,  讓我十分懊悔簽下自己無法負擔的賠償金額,  我絕對有誠意賠償對方,但自身能力有限,  又加上剛換工作,且在外租屋,開銷甚大,  一般開銷就已占薪水的八成以上,絕非玩樂之餘,  當調解完回過神以後,才知簽下鉅額和解書,  請問我有什麼方式可以覆議?  又或接下來該如何處裡?   今日我有去申請車禍鑑定,   如果以車禍鑑定判定對方肇者為主要, 是否可以撤銷? 應該說是否可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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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