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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陳小跌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4-07 | 最近登入:102-04-07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各位律師好, 我表妹在3/28被朋友說服加入了鴻森, 但是對方應該是故意拖延超過14天, 一直不給我表妹商品(手機), 我表妹今天約對方, 本來的目的是要請對方幫他解約, 但是對方就跟他說他要自己跟電信業者解約, 同時今天7/4才拿到商品(手機), 而且對方把商品拆開了, 我想要請問這樣適用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參加人於法定解約權期間(自訂約日起14日內)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這個法條嗎?? 麻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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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