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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vivik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7-07 | 最近登入:102-17-07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 因為我和屋主有簽訂房屋買賣契約, 這棟房子是預售屋, 情況大略如下: 我們是買方。賣方跟建商原本有簽訂買賣契約(預售屋)我們跟賣方簽訂的契約是新屋買賣的部分。約定賣方和建商交屋後10日內要過戶給我們,但是賣方交屋後都沒通知我們要過戶,我們事後請代書查了房屋資料後才發現賣方與建商交屋到現在,已經超過10日的期限了。明顯是超過期限未履行約定(交屋10日內要過戶給我們) 請問我們現在的處理方式是甚麼呢?是不是要先寄出存證信函? 信函催告時間可以限定"3日內"請賣方履行合約嗎?寄1封存證信函就夠了嗎? 那賣方於催告期限內都未履約的話,後續還要做甚麼處理呢?是要請代書或律師去追討違約金嗎? 另外,我們簽契約時有放20萬訂金在信託專戶裡,這部分是他於催告期限內都未履約的話,請代書直接還給我們買方嗎? 謝謝您!麻煩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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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