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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4-07 | 最近登入:102-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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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車禍 對方對我方告對方民事賠償提出的薪資證明,  告我方偽造文書, 我方已收到地檢署來函要去說明,  但有右述前提:  我方已經在言詞辯論時撤回工作損失請求, 也就是說對方不會因此而蒙受損失 請問1. 偽造文書罪不會成立對嗎?       2. 我方去地檢署時該如何說明? 說明對方不會因此產生損害就可以了嗎?        3. 地檢署會明知對方不會有損害卻要我方提出薪資證明真實的證據嗎?           (因薪資沒有報所得稅)       4. 若我方提出薪資為真實, 國稅局會來追稅嗎?        5. 對方明知我方已撤回工作損失請求, 卻還刻意告我方偽造文書,            我方可以告對方誣告罪嗎?        6. 對方一次告我方還有公司負責人, 我們兩人都可告對方誣告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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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