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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30-07 | 最近登入:102-07-08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請問 本票上已記載了受款人姓名,日期,金額,發票人簽名蓋章,發票人住址,應記載之所有事項,有可能被拿去另外地下錢莊或當舖借錢嗎?
還是債權債務關係只存在於發票人與受款人這二者之中?
本票可以轉讓嗎? 那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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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01
是書局買的商業本票,右側記載欄寫”此票背書人免作拒絕事由通知義務”,背面空白。
那”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應寫在哪裡才不會被拿去借款另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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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01
事件描述: 去年九月與朋友合資開店,一人各出資二十萬,今年八月底協議退夥,因為是好朋友,所以想要公私分明,明確一些,請問這樣的退夥協議書是否會觸犯法律,或是有不恰當的地方呢?
協議書內容如下:
退夥協議書合夥人 XXX (以下簡稱甲方) 退夥人 XXX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退夥事宜,與合夥人達成下列協議:第一條 合夥經營店家名稱 XXXXXXXXXXX 。第二條 合夥經營事業範圍未經甲方遷址之前,店家住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條 合夥期限合夥期間從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8月31日止。第四條 出資額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第五條 退夥日期茲經甲方同意以民國102年9月1日起,脫離合夥關係。第六條 退回出資額方式退夥金額十八萬元整,每次金額一萬元整,每月5號為匯款日,得寬限三日,至8號為現金面交日,總期數為十八期,共十八張一萬元簽名本票,收到款項後該月之簽名本票即退予甲方收回,本協議書附雙方交易紀錄簽名表乙份。退款期間從民國102年10月5日起,至104年3月8日止,共十八個月。匯款帳號: 郵局代碼700 帳號 戶名 XXX第七條 債務關係自退夥開始生效後,有關於登記於第二條住址之所有債權、債務、店家出資購買之設備、房屋租賃契約及第一條合夥經營店家名稱,應歸甲方所有,爾後該店家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甲方全權負責,與乙方無關。上開條件均為甲方同意事項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甲、乙方各執乙份以昭佶守立契約人: 甲方 乙方 (匯款人) (收款人) 見證律師 立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這樣會違法嗎?或是有不需要加的嗎?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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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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