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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guavav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7-09 | 最近登入:102-07-09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我與房東訂約是102年9月1日~103年6月30日 我已經先繳押金5000元及一年的房租 因為個人因素希望提前解約 但契約規定如下: 契約期間內乙方(承租人)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讓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請問這樣是否表示我的押金連同1年的租金費用,都全部拿不回來,這樣的合約是否有違背法律? 若我現在依照民法之規定,現在通知,1個月後退租(先期通知),能不能適用民法454之規定,將我之前預繳的退還,還是我必須依照以上租賃契約的規定,全部不能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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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