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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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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設公司以使用執造取得為完工日,並稱無違法,且後工程部分為二次施工所需(有建設公司本身在買賣時就允諾的及買方改變的部分),且並無但書或合約另載完工日期,則買方可有理法上的制衡機制?還是只能任由公司要蓋多久就蓋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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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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