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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ca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0-09 | 最近登入:10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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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大約於一年前因樓下鄰居停車擋住我租屋處公寓門口3天,在我出門跟女朋友抱怨時剛好被鄰居聽到,鄰居因此過來嗆聲後發生口角,從此以後只要有遇到他就會開口挑釁或污辱,但我因為出門在外不想惹事,也都趕快離開現場不多做口舌之爭,怎知他看我都閃躲不回應,以為我好欺負。於是變本加厲,於今年六月底因我早上出門上班忘記鎖門,所以被他闖空門進入竊取我的威寶手機和扣繳憑單,利用我扣繳憑單上查得的身份證字號進行手機小額付款,本人於八月初收到帳單後發現被盜刷後報警處理,樓下鄰居於本月4日被警局偵查隊依循他儲直點卡的遊戲帳號IP約談後,經由警察告知我的手機號碼後,私下來電想請我至警局和解,但我到警局後他也沒有承認是他盜用我的小額付款,只說他也不知道為什麼儲直帳號的IP會是他家,他只不過是 剛好有玩那個遊戲而已,因此我不願意和解。 隔天我在打電話給警察後,警察告知說在我離開後對方有承認是他盜用的,但也未承認竊取手機的部份,不過警方給他兩天時間來找我和解,但我直接告知警方對方毫無悔意,請警察直接移送偵辦,而在昨天經由我的房東告知樓下鄰居的家長後,由被告的媽媽邀請我到他家進行和解,對方終於據實告知他進入我房間盜取手機到使用小額付款的經過,但是依然毫無悔意,在我告知他事情嚴重性的過程居然還有心情低頭玩手機,在被我斥責後還反嗆我說:不然你想怎樣?要告就讓你告阿!不過在對方母親苦苦哀求下,又斟酌對方工作不固定,因此只求償3萬,並要求他寫下悔過書並載明犯案經過及贓物處理掉的時間和方式且簽名蓋指紋後交由我留存。因為只給他一週的時間準備,所以在今天趕快把和解書打好,準備在偵查庭的時候直接告訴檢察官已經和解完畢,希望檢察官能針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部份進行緩起訴。(因為目前竊盜的部份只有他的自白,並無其他直接證據,且也未告知警方。) 所以想請問各位幫我看一下我的和解書寫這樣還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嗎? 立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乙方 盜用手機小額付款 一事,雙方達成和解,訂立條件如后:  第一條:  對於甲方所受損害,乙方願意賠償甲方新台幣 參萬元整,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以現金交付之。 第二條:  乙方同意寫下悔過書,悔過書中需載明作案過程並簽章及以拇指畫押。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交付之。  第三條: 乙方同意於甲方搬離前,不得進入臺北市xxx路x段xx巷xx號3樓以上之範圍。 第四條:  於乙方完成本和解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賠償及協議後,甲方同意就本事件日後不得再對乙方為任何民、刑事之主張或請求,並放棄本和解書簽署前其他民刑事請求權。 第五條:  甲方與乙方和解後,甲方如有受到乙方或他人任何報復行為,不論人身攻擊傷害或個人財產損壞,甲方得依法訴追,乙方並應付賠償之責。  第六條:  前揭條件係雙方同意訂立,乙方如有違約,則本和解契約自動失效,乙方願無條件給付違約賠償金 拾萬元整 予甲方,並由甲方依法律途徑處理。 第七條:  本和解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甲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見證人 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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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