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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湯哥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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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甲方和乙方簽約條約如下:第六條 付款方式工程完成後,應即通知甲方 甲方接獲乙方前項通知時甲方七日內初驗驗收合格後,甲方通知乙方領款發票日起七日內支付工程尾款新台幣陸萬元正第十三條 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 如每期付款逾上開各條規定七日以上,以致乙方遭受損失,應由甲方負責賠償之甲方得標丙方之修繕工程乙方承接其中若干部份工項 非全部工項如今乙方所承接工程己完工 也與丙方代表完成工程複驗合格但甲方因尚有其他工項複驗尚未合格..........(非乙方承包工項範圍)故此拖延乙方請領尾款事項合理嗎?由於信任雙方對合約的履行 故許多工程款項尚待處理現今因甲方的拖延造成乙方資金週轉後續工程無法順利進行及損失如何求償 可有法條依據?   若契約內容未載明期間若進行訴訟的話其費用及往返法院等造成之費用及損害能否一併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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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