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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和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8-09 | 最近登入:1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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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二十幾年前我與隔壁鄰居一起購買土地 總坪數為168坪   但是當時買完後並沒有鑑界 只有約定我持有100坪 鄰居則為68坪  然而去年都市計畫 重測後才發現土地總坪數只有158坪 足足少了10坪  那如果按照當時約定的比例來算: 10x68/168=4.05   10-4.05=5.95 對方應該要損失4.05坪 而我則是損失5.95坪   可是去年進行土地分割時 我因為需要上班所以無法出席 因此將印章交由鄰居代理  結果事後才發現損失的這10坪全都歸我負擔 (1)所以想請問您是否有辦法討回? 分割後示意圖如下: http://i.imgur.com/TUkDjEq.jpg   (51-27 & 51-29為我的房子與土地 51-3 & 51-26為鄰居的 箭頭表示唯一的出入通道) 實景示意圖如下: http://i.imgur.com/EGWr0zS.jpg   http://i.imgur.com/F0O5S6E.jpg  http://i.imgur.com/tKEksiG.jpg  (2)另外想請教律師 若依照目前情形 是否能符合民法789條袋地通行權: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以上兩個問題麻煩您回答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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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