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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碧思邁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2-10 | 最近登入:102-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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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於車站速食店內五歲女兒因路滑摔倒,現場警察有救護並詢問資料並告知如與店家協調不成可於6個月內提傷害告訴,後因與店家協調不成於事發後3個月轉向地檢署提告店家傷害罪但未向當時處理警察機關向店家提告傷害且店家監視器也洗掉了。唯當時現場警員有在他們的工作紀錄單填寫此事。試問尚未提告店家傷害罪前,警員有強制力要求店家保存監視器嗎?如有強制力而警員未主動調閱造成權益受損警員是否有行政瑕疵嗎構成國賠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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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