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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靜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1-11 | 最近登入:10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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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老公在大陸有外遇,他選擇小三不要我和小孩,
因為小孩一歲有育兒津貼可以領到五歲,
所以沒有簽訂離婚協議 請問是不是真的離婚就沒有育兒津貼?
現在我們只有簽訂分居協議 效期是5年,上面註明他每個月給小孩的養育費和台灣的房租
協議書有雙方簽名和手印 這樣是否有法律效應?
他說他台灣名下沒有存款跟房產,所有的存款和房子都在大陸
他說他人在大陸 如果要走法律我也拿他沒輒
想請問之後如果他要付不付的時候該怎麼辦?
朋友告訴我說在大陸的法律 房子是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之後協議離婚 要怎麼處理分配?
人在對岸是不是就真的沒辦法對他提出法律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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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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