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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1-11 | 最近登入:1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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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和姨丈約在五年前外婆生重病時,利用了外婆的身份証及印鑑過戶了土地及房屋在其名下,但外婆事後約過了五年才知情,但實際上其土地及房屋,尚未立下遺囑要過戶給誰。(外婆現總共有5個孩子)五年前,阿姨用各種理由說服其他的阿姨拿出印章及關於放棄繼承的相關文件去辦理了過戶,現土地在阿姨一人的名下,請問她有偽照文書、冒名之罪名嗎?另外,外婆可以將土地及房屋要回來,並重新立下遺囑or重新分配土地嗎?立遺囑時,只需要年滿20歲的証人就可以了嗎?還是必須由律師見証?如果其中有一位阿姨有負債的問題,無法過戶土地及房屋的話(是怕會被強制執行法拍),可以將其分配到的土地及房屋過到此位阿姨的兒女名下嗎?您的回覆,不勝感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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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