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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啊緯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3-11 | 最近登入:10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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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9年於社區任職總幹事,因職務之便,挪用社區公款,在事發後以還部份款項,其餘與保全公司協商借用已還清,保全公司與社區已達成和解,但我與保全公司有簽立本票與環款計畫,每月1萬元,但我因生活上問題,只有第一個月還了一萬,後續每月只歸還五千(現在還在還),現今卻收到傳票要求我開庭,請問這樣會構成刑責嗎?法官會收押直接判刑嗎?我沒有前科,想請你們幫我解說一下,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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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