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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艾力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5-12 | 最近登入:10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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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工作職場上 遇到工作同性質的人 完全不認識 也沒有交集 但此人處處放話破壞我名聲信譽
由於此人封鎖我臉書 無法與他私訊 我請朋友訊息給他 請他停止放話 並表明本人並不與他交惡
後來他卻將我朋友私訊內容 全部貼上公開網站 並且裡面有我公開姓名!
內容是說我 ~人前人後 ~風評很差~沒有任何中部業者願意與本人合作~
並且 出現~壞年冬 高蕭狼 字眼~!另有出現不實言論 稱本人自己有85個臉書帳號用來按讚.澄清用!
請教律師 此證據是否足夠成立罪名? 謝謝您熱心回覆!
瀏覽:881
日期:102-12-0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誹謗罪為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 (恕刪)
謝謝熱心的律師幫助 另外 還有一個問題請教
若去警局報案 沒有告成 是否有誣告罪 或 對本身有損 之虞?
瀏覽:881
日期:10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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