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阿龍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9-12 | 最近登入:102-19-12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新台幣七萬元整代替人事保證人為受雇之保證金,繳交並開具履約保證金證明書後,後簽屬勞動契約並於隔日正式開始上班  二、事實經過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九點,由公司主管謝欣樺以講話態度不佳為由直接開除,當下即向公司表示物品點清、離職交接完畢後,理應依約規定返還保證金七萬元,但未得到肯定答覆。 隔日與區域主管劉晏嘉清點物品、交接完畢後(告證三),仍未收到保證金七萬元,公司反以各種莫須有理由,如可能有盜用公款、可能物品短缺等,拒不歸還保證金。 在職期間我從未收過任何款項,公司未有任何事證,惡意拖延拒不返還保證金 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提告侵占罪嗎? 還有我是在中壢上班~他總公司是在台中~那我可以在中壢的哪個機構提告 還是一定要去台中才可以提告?
瀏覽:1132
日期:10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