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Andrew_T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5-01 | 最近登入:103-15-0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 想請問,業界取得專利之材料之工法,若專利人免費授權政府機關及設計單位設計施工於公共工程,授權方式採授權期間之任何工程案及其所屬機關皆免費使用,且業界以此相關工程施工的廠商亦有3家以上並無產生限制競爭之情事,如此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招標文件之訂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惠請協助說明,感謝
瀏覽:1081
日期:10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