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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臻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9-01 | 最近登入:1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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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是債權人,乙方是債務人,甲方於103.04.21收到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指:禁止債務人取回提存之現金及利息,本院提存所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3度司執字第xxxxx號對債權人甲方與債務人乙方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提存物,新台幣xxxxxx元及自民國89年5月4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及本件執行費新台幣xxxx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
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第1項規辦理
三、據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於本院103年度字第xx號提存事件,有現金新台幣xxxxxx元之提存物可供執行,應在前開債權範圍內,勿准債務人取回。
四、本院提存所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及案號。
這是不是說明了,甲方債權人可以先取回債務人部份抵押在法院的錢呢?那剩餘的錢是向他公司要嗎?因為我之前有執行債權人向第三人(債務人的公司)申請扣押薪資的三分之一。那麼我要如何取向第三人的錢呢?是向法院還是直接與第三人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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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23
於民國89年發生車禍,之後開始打官司,之後法院判對方賠我二十多萬,於是在90年三月有強制執行過一次,當時對方以沒有收入與沒有產財為由,無法強制執行;中間過程不知道要更換債權憑証。
因曾詢問過知識+,說在15年內都可申請強制執行中禍理賠的債權馮証,之後在於102年申請,對方有不動產,但債務人以137條與144條駁回,於2/11號開庭辯論。
於是我該如何做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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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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