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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黃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0-01 | 最近登入:103-20-0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30年以上的房子,3樓漏水至2樓,經由雙方共同會勘漏水的原因是:2樓的天花板有龜裂,3樓 的承租人用大量清水洗地板,水隨著裂縫滲水至2樓,2樓有裝潢天花板所以無法第一時間發現問題,造成大量積水後才知漏水,我是3樓的屋主,2樓的屋主對我們提告依民法第184,191,196,213條第一項至第三項,213至215和195第一項,但我們認為責任不再我們身上,想問這樣我們是否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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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0
3樓出租給房客,2樓天花板滲水,2樓有請水電師傅來看,但並未做任何滲水測試,就斷定是3樓房屋年久失修,地板防水失效,請求法院損害賠償,因2樓天花板滲水的地方,是3樓的房間及客廳,並有有管路,但2樓有曾經有要求進入3樓採證,在地板死角照到水,他們硬說是積水,我看起來是像拖地的水殘留在地板死角,但對方不採信,說承租人是潑水拖地造成他們滲水,告上法院,審判長有告之,因屋主無在此居住,是否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要對方去採證,也希望我們再協談,所以下次開庭再說,但我不知道要怎麼去跟對方說,要求他們撤告,到底這種情況我們是否有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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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