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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袁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1-01 | 最近登入:109-21-07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原舊合約已經終止,但上面有一條: 第十條:惡意挖角之禁止為避免乙方員工竊取乙方規章、勤務制度及智慧財產等惡意競爭承接甲方管理服務業務,故於本約期滿後一年內,甲方不得留任乙方曾派駐現場之管理人員,如有違反時,甲方應依留用時間之久暫,以本契約所定留任管理人員服務費之收費標準,依比例賠償乙方。 請問: 1.這樣的合約內容合法嗎?打無效官司會勝訴嗎?2.如今有晚班保全一位留下,若被告,管理公司求償,社區該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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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7-20
一、我住的大樓,規約明定主監財等三個職務委員須為區分所有權人或其一等親內,而已任三個月的監委為區權人的配偶,有一住戶因不滿監委的糾正而提出規約要求監委辭去職務.已經槓上... 二、監委說:  1.配偶位階比一等親優先,連姻親一等親都可以任主監財,所以她的資格沒有問題。  2.婚後置產屬夫妻共有,其位階等同區分所有權人。 三、該住戶要管理人員解釋。也大聲的說要提起無效之訴。 請問:監委說的是對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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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7-19
本社區於區全會中決議:與原管理公司續約在案 但主委操弄先是要與管理公司降價, 破局後和約談不成, 經所謂的公開招標選定更貴的管理公司, (每個月漲了近萬元)..請問: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主委應不應遵守? 不遵守是否違反法律? 2. 主委蠻幹, 除了違反區全會的決議, 更讓社區利益受損, 是否有犯了背信罪? 3. 想透過法院程序先暫止新的合約, 需透過什麼樣的程序? (例如:假處分之類, 可行嗎?) ,法院所需費用不知要抓多少預算? (即:律師費另計, 除律師費之外的費用)謝謝! 袁克巍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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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1
大樓機械停車設備有缺失(保養記錄、鋼索斷絲、油壓缸滲油、防爆閥...共二十幾處缺失),市府來函要求改善,總幹事隨便的就擬文回復缺失已改善完成,我的爸爸~主委也蓋了章發出。其實是都沒有改善~連一項缺失都沒有改善...!請問:寫這張回函有觸法否? 擬稿的總幹事有觸法嗎?(可以明示法條嗎?) 還是蓋章的主委?(亦請明示法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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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