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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寶貝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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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而論,竊佔罪之追訴權應為20年,續依同條第二項,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如於公有土地上搭設房屋,時間已長達30年,至目前為止房屋仍在,竊佔行為已達30年之久,請問追訴期是該以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20年來計,已過追訴期;還是要以同條第二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呢?? 如以此案件遭土地管理機關送地檢署以竊佔罪偵辦,是否會遭起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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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