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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味道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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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筆小坪數土地,甲、乙、丙三人分別持分1/3,該筆農地因加入農村自辦重劃,將可配回持分建地。先前因有建商收購甲、乙兩人土地,但丙不願賣,現況為建商持分2/3,丙持分1/3。   最近重劃會通知因建商欲將該筆持分2/3的土地與其他地號合併分配,結果將造成丙所持分的1/3土地面積不足,不能參與分配土地僅能領取土地徵收的補償金,補償金與配地價值差了一半。   請教因甲、乙出售土地時無通知丙,違反了持分土地出售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導致共有人丙的損失,請問本案是否可透過訴訟將土地買回或向甲、乙提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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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