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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邱江凡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2-03 | 最近登入:103-16-03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後來,我自己找到解答了==>即使非不可分債務,但有民法1153之適用。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因為繼承事實發生在修法修正前,所以沒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的規定。 也就是說,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Normal 0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TW X-NON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即採連帶主義,是債權人得向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各共同繼承人自不得以其應繼分為由,拒絕為全部清償。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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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6
陳律師, 感謝您精到的見解! 在下非常嘆服,唯在下將問題過分解化,以致無法使用您的見解。 實際上,A已死亡,生子三人,土地被過戶至其一子名下。 無論如何,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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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5
陳律師, 感謝您提供的見解! 您的見解很獨特,雖說第一時間,我直覺上不認同,後來想想似乎也有道理。 可惜這案型太冷僻,找不到相關於土地的判例來支持您的論點。 雖說打到最高法院也算是見諸史冊,但我並無豪賭這把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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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3
陳律師, 其實我跟您一樣是理工底子的,只是您厲害許多。我是專利工程師,只有智財訴訟經驗,其餘甚淺薄。 您比喻成本票,極為傳神。 但我有顧慮,因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條件中似有「不同人因不同原因而產生相同內容的給付」,本案全符合,但似乎不符合「不同原因」這個條件。 無論如何,還是感謝您提供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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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3
我老家土地的官司,請各位律師提供意見。十一年前家父向某祭祀公業派下員A和B購買祭祀公業地一塊。因為是祭祀公業地,派下員A和B無權過戶給我們,也就沒過戶了。祭祀公業條例實施後,整塊土地被A過戶到他名下,A要我們再買一遍。經過我在網路上查詢後,目前已知可以主張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號民事判決「該買賣契約果未經公業其他派下員之同意,對於未同意之派下員固不生效力,惟於契約當事人間則仍屬有效」,亦即,契約為有效。現在剩下請求方式的問題問題一:請問可以主張該筆土地是不可分之債,準用連帶債務,要求A一人給付全部債務,將土地移轉給我們嗎?還是說一定要A和B兩個一起告才能拿回全部土地?我怕最後A只給付我們一半土地。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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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