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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ng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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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間公寓,因租給房客母子二人,但一個多月前獲知因房客又讓另一友人入住且不明原因死在裡面,房客匆匆來電告知「不租了!」就失音訊,下落不明,去電都不接,屋內東西都未搬走,且鑰匙也未交出。現在我因房子平時都只交給親人代管,租賃合約早已過期未立新約,糟糕的是代管人弄丟了合約書,所以不知道房客的詳細身份資料(只知姓名、手機號碼),目前已二個月未付房租(最後一次支付是元月份,押金只押一個月)
我的問題是:
1. 當時立合約並無法院公証,現在我手上無任何文件可証明我們彼此有租賃關係
2. 我該如何取回我的房子?(聽說房東不能擅進入房客屋內即使他未付房租也一樣)
3. 在如此條件下我能就房客轉租其他人致造成我的房子變成疑是「凶宅」這事可另請求賠償嗎?
4. 我現居住在台北市(戶籍也是),但房子是在台中市,如果需要訴訟是以台中或台北法院來進行?
以上問題麻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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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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