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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6-03 | 最近登入:1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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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今年3月與女性友人聚餐,期間有喝酒,過了3天後,他認為有失憶的狀況,懷疑被性侵,因此去警局報案,我被列為強制性侵害嫌犯。我只是好心送她回去,絕無不軌的狀況。她去驗血/驗尿/驗私處是否有傷口/驗DNA皆無證據,也無藥物反驗,檢察官最後不起訴處分。
小弟的問題如下:
1. 對此飛來橫禍,就算獲得了不起訴,我是否已留下前科? 良民證及日後換工作,皆會被註記有前科紀錄?
2. 是否可對其提出毀謗、誣告等民事刑事訴訟,民事賠償金額捐給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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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05
律師您好!
我與女同事晚上聚餐,都成年人。聚餐期間有喝酒(一杯),感覺他有點醉,我自己胃也有點不舒服。我後來有送他回去。隔天後他跟我說有失憶的狀況,從上我車到家裡都不太記得。兩天後我去看醫生檢查,醫生說有可能是被下藥、酒醉、食物中毒等,我告訴她後,她竟然去報警,我被警方列為強制性交證人,已做完筆錄。女生已經去醫院檢驗,目前等報告出爐。
如果報告的結果是驗不出有精液或DNA(我有保握,因為我沒對他幹嘛),但有其他的毒物分析(不知道是否有人下藥或他自己有吃藥),這樣我也會被告強姦罪嗎?
瀏覽:805
日期:10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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